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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2017/1/9 17:28:49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注册欧盟商标,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欧盟各个成员国使用,无需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大幅减少申请费用。


欧盟商标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3.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4.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5.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6.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可注册的商标:

    1.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2.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3.彩色图形标记

    4.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5.三维立体标记

    6.声音标记


所需材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3.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商标分类表

    5.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注册欧盟商标的优势:

    1.只要在欧盟注册,那么将得到二十七个成员国的认可,所以只要你在其中一个国家成功注册,那么你就具有禁止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2.填写的资料少,准备的文件少,申请的时间短

    3.简约的程序代表着提交申请费用就越低

    4.根据欧盟商标相关规定,在注册之后的五年之内无论是否使用,都被保护,而如果到了五年期满之时,只要在任意一个成员国进行使用,那么该商标同样享有在欧盟成员国被保护的权利

    5.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在任意一个国家已经注册,或者是已经是国际商标,那么在申请欧盟商标注册的时候享有优先权,同样的如果在欧盟国家注册,在其他国家注册也享有这样的权利

    6.在商业竞争中,有一种手段是域名抢注,通过这种手段可以起到破坏对方形象和名誉的效果,而在欧盟商标注册之后,就具有对抗域名抢注的权利,即企业在注册之后,享有注册域名优先权

    7.保护范围随成员国的增加而变大

    8.享有所有成员国内的优先权


注册时间:2-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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